巴林银行:历史显赫的英国老牌贵族银行,世界上最富有的女人——伊丽莎白女王也信赖它的理财水准,并是它的长期客户。
尼克李森:国际金融界“天才交易员”,曾任巴林银行驻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总经理、首席交易员。以稳健、大胆著称。在日经225期货合约市场上,他被誉为“不可战胜的李森”。
1994年下半年,李森认为,日本经济已开始走出衰退,股市将会有大涨趋势。于是大量买进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和看涨期权。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事与愿违,1995年1月16日,日本关西大地震,股市暴跌,李森所持多头头寸遭受重创,损失高达2.1亿英镑。
这时的情况虽然糟糕,但还不至于能撼动巴林银行。只是对李森先生来说已经严重影响其光荣的地位。李森凭其天才的经验,为了反败为胜,再次大量补仓日经225期货合约和利率期货合约,头寸总量已达十多万手。
要知道这是以“杠杆效应”放大了几十倍的期货合约。当日经225指数跌至18500点以下时,每跌一点,李森先生的头寸就要损失两百多万美元。
“事情往往朝着最糟糕的方向发展”,这是强势理论的总结。
2月24日,当日经指数再次加速暴跌后,李森所在的巴林期货公司的头寸损失,已接近其整个巴林银行集团资本和储备之和。融资已无渠道,亏损已无法挽回,李森畏罪潜逃。
巴林银行面临覆灭之灾,银行董事长不得不求助于英格兰银行,希望挽救局面。然而这时的损失已达14亿美元,并且随着日经225指数的继续下挫,损失还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各方金融机构竟无人敢伸手救助巴林这位昔日的贵宾,巴林银行从此倒闭。
一个职员竟能短期内毁灭一家老牌银行,究其各种复杂原因,其中,不恰当的利用期货“杠杆效应”,并知错不改,以赌博的方式对待期货,是造成这一“奇迹”的关键。
虽然最后很快抓住了逃跑的李森,但如果不能抓住期货风险控制的要害,更多的“巴林事件”还会发生,包括我们个人投资者中间的小“巴林事件”。
巴林银行的倒闭,是1995年国际金融界的爆炸性新闻,尽管时间已过去十年,但巴林事件所折射出的银行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仍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在2006年12月之前,中国将兑现根据世贸组织协定做出的广泛
巴林银行的倒闭看起来像是因为个人的越权行为所致,实际不然,巴林银行事件反映出现代跨国银行管理和内部控制体制的缺陷。巴林银行的管理层可谓在各个层面、各个步骤都存在失职现象,外部审计师和监管者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巴林银行事件的原因并不在衍生业务的复杂性,而主要在于业务人员的行为超出了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外部审计师的行为准则在英国审计业务委员会的相关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对银行审计师的特殊要求。但其中缺乏内部审计师与外部审计师工作关系的标准和要求,造成实践中内外审计的脱节,内外审计师之间无法实现重大审计信息的有效沟通。为此,英国银行监管部门总结了如下五条重要的经验教训:
1、管理层必须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现今跨国银行的业务正日益复杂和多元化:(1)以前在同一国家内以同一实体经营的业务现在可以在多个金融中心以不同法律实体的形式经营,这意味着以前仅受一国监管机构管辖的业务现在必须由多个监管当局联合管辖。(2)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3)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巴林银行的教训在于高级管理层与业务操作人员的信息沟通渠道严重脱节,高级管理层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即使是在一些危险的信号出现时,管理层也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建议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巡视从事相关交易的海外分支机构。巡视包括向交易员、风险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了解情况,进入交易所进行实地调查,对分支机构和交易员的具体业务情况有所了解。
2、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报告特别指出,对于“矩阵”(matrix)组织结构的银行,即由一名业务人员负责多项业务的部分或全部的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管理职责的明晰。巴林银行无疑就是采取“矩阵”模式的典型,它的主要教训有三个:(1)在跨国银行组织系统内,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必须承担一线监管责任。尽管业务人员可能不直接对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负责并报告,但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情况及其后果有清醒的认识。(2)对于银行的非主流业务(activities out of mainstream),即所谓的创新或表外业务,银行管理层必须有足够的并表和监控措施;(3)在“矩阵”模式下,可能存在着“多头汇报”的信息沟通体系,即业务人员可能既向当地管理层汇报,又向总部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因此在接纳信息的管理层之间必须要有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
当银行对其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尤其是当将几个业务性质完全不同合并时,应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和权责不清所造成的风险。巴林银行在倒闭前俩年就进行了类似的业务结构调整,巴林银行总部允许尼克.里森同时负责交易和清算,前台办公和后台稽核等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最终使得新加坡分行的业务完全操控在李森一人手里,为其舞弊交易提供了便利,最终酿成无可收拾的局面。因此,报告要求银行在对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时,应注意保持核心业务和监控业务的有效隔离,在交易的各个阶段必须确保内部控制机制的独立性,避免“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
3、利益冲突业务的隔离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巴林银行最惨痛的教训在于没有实现“前台职务”(front office)和“后台职务”(back office)的有效分离。所谓前台职务,主要指交易业务,所谓后台职务,包括清算、稽核和业务准入。尽管后台业务与前台业务往往是并行发生,一一对应,如一笔交易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清算交割和业务稽核,但并不等于说,后台业务是从属于前台业务的,巴林银行显然就混淆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之间的关系,将后台业务作为前台业务的附属品,这种以交易盈利作为重心的作法必然导致对风险因素和稽查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危机隐患。实际上,二者之间应当是互相制约、互为犄角的一种协作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应当严格分离,甚至后台职务不同性质的业务也应实现有效隔离(如清算与稽核应当分离),如此才能实现内控机制的“牵制”作用。就业务性质和地位而言,前台与后台业务没有主次之分,只有业务分工的区别,前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盈利性,后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安全稳健性,当清算或稽核部门发现前台业务的不正常征兆时,应及时报告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以便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4、必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应对可能的业务风险。
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巴林银行的里森能够顺利从事越权交易的主要原因。巴林银行案件的一个关键线索是巴林银行伦敦总部向其新加坡分行提供的巨额资金的去向,巴林总部的官员相信这笔钱是应客户要求的付款,而实际上该资金转移是里森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由于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琐事缠身的总部官员根本没有对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作审慎审查,不仅没能查出本应查出的错漏,反而加重了巴林银行的损失,导致该银行百年基业的最终坍塌。
英格兰银行的报告认为,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的各项业务设定限定风险值。限定风险值反映了各个业务部门所能承担的风险极限。同时,风险管理部门还负责监督业务部门是否遵守限定风险的相关政策,审查收益和损失的帐实相符情况,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等。与传统财务风险部门关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作法不同,报告强调风险管理部门应关注所有类型的风险,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应关注流动性风险、集中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风险管理部门是专事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对风险因素敏感的察觉和缜密的调查,来及早发现危机隐患,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效果。
5、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应当迅速将查悉的内部控制漏洞报告最高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后者应尽速采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对于从事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整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英格兰银行认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将重大事项和业务弱项及时反馈给最高管理层,并有助于金融机构研究和计划在整个集团内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地域扩张程度越高,其风险来源就约多,银行遭遇危机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有必要建立强势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业务进行统一的内部审计。在巴林银行倒闭前几月,巴林银行新设了内部审计部门,分别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执行内部审计职能。这本来是一个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举措,但由于其内部审计机构是分别设置的,并且内部审计师之间及其与管理层、外部审计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效果并不明显。
吸取了巴林银行的教训,英格兰银行认为,内部审计功能不应单独存在,而应与外部审计相配套、互沟通,并与管理层之间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例如,内部审计负责人应能随时向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审计委员会主席等重要管理人员汇报工作,或至少保持不被任意干预的联络渠道。拥有长期自律传统的英国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内部审计应成为英国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环节,银行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对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全责。
在内部审计机制提出问题之后,管理层必须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及时反应,如提出补救措施或责令业务部门整改,甚至撤换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舞弊人员等。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还应包括“回访”(return visit)安排,即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结束之日起若干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再进行突击式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以确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责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进行补救或整改。